江苏省淮安市洪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泽检刑一刑诉〔2020〕20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2199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江苏省东海县**镇**村**号(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因涉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2019年7月3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洪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6月24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温某甲,女,198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91984********,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江苏省淮安市洪某区**街道办事处**村**组**号。因涉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2019年6月25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洪某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4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温某乙,女,197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91973********,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江苏省淮安市洪某区**街道办事处**村**组**号。因涉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2019年6月25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洪某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4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洪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温某甲、温某乙涉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温某甲、温某乙为谋取不法利益,在共同经营的洪某区益寿路**门市,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陈某某为他人办理重庆大学网络学院本科毕业证、中共中央党校本科毕业证共3本。被告人温某甲收取办证款人民币750元,支付给被告人陈某某500元后与被告人温某乙均分剩余款项。
案发后,被告人温某甲、温某乙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温某甲、温某乙、陈某某已全部退出各自违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伪造的毕业证等物证;
2.户籍证明等书证;
3.证人韩某某等人证言;
4.被告人陈某某等人供述和辩解;
5.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温某甲、温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温某甲、温某乙为谋取不法利益,帮助他人伪造高等学校学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告人温某甲、温某乙三人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温某甲、温某乙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温某甲、温某乙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洪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徐加山
2020年11月1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温某甲、温某乙均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