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乙昭,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011975********,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揭阳市人,住广东省揭阳市空港经济区**村**村**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0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5日被某某。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2211997********,汉族,中专文化,湖南省怀化市中方县人,住湖南省中方县**镇**社**,因涉嫌盗窃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0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5日被某某。
被告人彭某某(自报),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2021997********,汉族,中专文化,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镇**村**村**,因涉嫌盗窃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0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5日被某某。
被告人陈某丙丹,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11989********,汉族,高中文化,广东省揭阳市人,住广东省揭阳市空港经济区**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0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5日被某某。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城、陈某乙昭、李某某、彭某某、陈某丙丹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第一宗、被告人陈某甲城、陈某乙昭、李某某、陈某丙丹经预谋盗窃事宜后,于2019年5月24日早上,携带钳子、梯子等工具,驾驶一辆货车至普宁市南溪镇仙贡公路大陇村路段,盗走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普宁市分公司二段通信电缆线(价值人民币6230.70元),然后将上述赃物卖给同案人木金标(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某某、提取笔录、扣押清单、移送审查处理物品清单等;2.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3.证人林某甲龙、陈某庚的证言;4.被告人陈某甲城、陈某乙昭、李某某、陈某丙丹及同案人木金标的供述;5.作案工具、作案现场等相片;6.价格认定结论书。
第二宗、被告人陈某甲城、陈某乙昭、李某某、陈某丙丹于2019年5月26日下午,携带钳子、梯子等工具,驾驶一辆货车至普宁市南溪镇仙贡公路典詹某某路段,盗走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普宁市分公司二段通信电缆线(价值人民币3220元),然后将上述赃物卖给同案人木金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某某、提取笔录、扣押清单、移送审查处理物品清单等;2.被害人邱某某波、陈有为的陈述;3.证人林某甲龙的证言;4.被告人陈某甲城、陈某乙昭、李某某、陈某丙丹及同案人木金标的供述;5.作案工具、作案现场等相片;6.价格认定结论书。
第三宗、被告人陈某甲城、陈某乙昭、李某某、陈某丙丹于2019年5月28日上午,携带钳子、梯子等工具,驾驶一辆货车至揭西县金和镇庵场村路段,盗走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揭西县分公司一段通信电缆线(价值人民币2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某某、提取笔录、扣押清单、移送审查处理物品清单等;2.被害人吴某某盛的陈述;3.证人林某甲龙、雷文军的证言;4.被告人陈某甲城、陈某乙昭、李某某、陈某丙丹及同案人木金标的供述;5.作案工具、作案现场等相片;6.价格认定结论书。
第四某某、被告人陈某甲城、陈某乙昭、李某某、陈某丙丹于2019年5月28日下午,携带钳子、梯子等工具,驾驶一辆货车至揭西县南山镇公益圩村道南小学附近,盗走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揭西县分公司一段通信电缆线(价值人民币600元)。当天下午,将上述同一天盗得赃物卖给同案人木金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某某、提取笔录、扣押清单、移送审查处理物品清单等;2.被害人张某某崇的陈述;3.证人林某甲龙的证言;4.被告人陈某甲城、陈某乙昭、李某某、陈某丙丹及同案人木金标的供述;5.作案工具、作案现场等相片;6.价格认定结论书。
第五宗、被告人陈某甲城、陈某乙昭、李某某、陈某丙丹于2019年5月29日下午,携带钳子、梯子等工具,驾驶一辆货车至普宁市燎原街道渔新村路段,盗走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普宁市分公司一段通信电缆线(无法估价)。然后将上述赃物卖给同案人木金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某某、提取笔录、扣押清单、移送审查处理物品清单等;2.被害人叶某某君的陈述;3.证人林某甲龙的证言;4.被告人陈某甲城、李某某、陈某丙丹及同案人木金标的供述;5.作案工具、作案现场等相片。
第六宗、被告人陈某甲城、陈某乙昭、李某某于2019年7月15日左右的一天上午,携带钳子、梯子等工具,驾驶一辆货车至普宁市广太镇仁美村路段,盗走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普宁市分公司一段通信电缆线(无法估价),然后将上述赃物卖给同案人木金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某某、提取笔录、扣押清单、移送审查处理物品清单等;2.被害人王某某壮的陈述;3.证人林某甲龙的证言;4.被告人陈某甲城、陈某乙昭、李某某及同案人木金标的供述;5.作案工具、作案现场等相片。
第七宗、被告人陈某甲城、陈某乙昭、李某某于2019年7月16日左右的一天上午,携带钳子、梯子等工具,驾驶一辆货车至普宁市洪阳镇乌犁村路段,盗走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普宁市分公司一段通信电缆线(价值人民币5490元),然后将上述赃物卖给同案人木金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某某、提取笔录、扣押清单、移送审查处理物品清单等;2.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3.证人林某甲龙的证言;4.被告人陈某甲城、陈某乙昭、李某某及同案人木金标的供述;5.作案工具、作案现场等相片;6.价格认定结论书。
第八宗、被告人陈某甲城、陈某乙昭、李某某于2019年7月18日左右的一天上午,携带钳子、梯子等工具,驾驶一辆货车至普宁市南溪镇登峰村路段,盗走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普宁市分公司一段通信电缆线(价值人民币2250元),然后将上述赃物卖给同案人木金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某某、提取笔录、扣押清单、移送审查处理物品清单等;2.被害人陈有为的陈述;3.证人林某甲龙的证言;4.被告人陈某甲城、陈某乙昭、李某某及同案人木金标的供述;5.作案工具、作案现场等相片;6.价格认定结论书。
第九宗、被告人陈某甲城、陈某乙昭、李某某于2019年7月19日左右的一天上午,携带钳子、梯子等工具,驾驶一辆货车至普宁市南溪镇林尚书村路段,盗走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普宁市分公司三段通信电缆线(价值人民币2070元),然后将上述赃物卖给同案人木金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某某、提取笔录、扣押清单、移送审查处理物品清单等;2.被害人陈有为的陈述;3.证人林某甲龙的证言;4.被告人陈某甲城、陈某乙昭、李某某及同案人木金标的供述;5.作案工具、作案现场等相片;6.价格认定结论书。
第十宗、被告人陈某甲城、陈某乙昭、李某某于2019年8月初的一天下午,携带钳子、梯子等工具,驾驶一辆货车至揭阳市揭东区曲溪街道陈寮村大池边,盗走中移铁通有限公司揭阳分公司一段通信电缆线(价值人民币2793元),然后将上述赃物卖给同案人木金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某某、提取笔录、扣押清单、移送审查处理物品清单等;2.被害人林某乙新的陈述;3.证人林某甲龙的证言;4.被告人陈某甲城、陈某乙昭、李某某及同案人木金标的供述;5.作案工具、作案现场等相片;6.价格认定结论书。
第十一宗、被告人陈某甲城、陈某乙昭、李某某、彭某某、陈某丙丹于2019年8月8日上午,携带钳子、梯子等工具,驾驶一辆货车至揭阳市揭东区曲溪街道新篦村路段,盗走中移铁通有限公司揭阳分公司一段通信电缆线(价值人民币7200元),然后将上述赃物卖给同案人木金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某某、提取笔录、扣押清单、移送审查处理物品清单等;2.被害人林某乙新的陈述;3.证人林某甲龙的证言;4.被告人陈某甲城、陈某乙昭、李某某、彭某某、陈某丙丹及同案人木金标的供述;5.作案工具、作案现场等相片;6.价格认定结论书。
第十二宗、被告人陈某甲城、陈某乙昭、彭某某于2019年8月18日左右的一天下午,携带钳子、梯子等工具,驾驶一辆货车至揭阳市空港经济区溪南街道东寨村路段,盗走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分公司三段通信电缆线(无法估价),然后将上述赃物卖给同案人木金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某某、提取笔录、扣押清单、移送审查处理物品清单等;2.被害人陈某辛的陈述;3.证人林某甲龙的证言;4.被告人陈某甲城、陈某乙昭、彭某某及同案人木金标的供述;5.作案工具、作案现场等相片。
第十三宗、被告人陈某甲城、陈某乙昭、彭某某于2019年8月22日左右的一天下午,携带钳子、梯子等工具,驾驶一辆货车至普宁市南溪镇东洋村路段,盗走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普宁分公司一段通信电缆线(价值人民币4830元),然后将上述赃物卖给木金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某某、提取笔录、扣押清单、移送审查处理物品清单等;2.被害人陈有为的陈述;3.证人林某甲龙的证言;4.被告人陈某甲城、彭某某及同案人木金标的供述;5.作案工具、作案现场等相片;6.价格认定结论书。
第十四某某、被告人陈某甲城、陈某乙昭、彭某某于2019年8月26日左右的一天下午,携带钳子、梯子等工具,驾驶一辆货车至揭阳市空港经济区溪南街道渔洲村路段,盗走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分公司二段通信电缆线(无法估价),然后将上述赃物卖给同案人木金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某某、提取笔录、扣押清单、移送审查处理物品清单等;2.被害人陈某辛的陈述;3.证人林某甲龙的证言;4.被告人陈某甲城、陈某乙昭、彭某某及同案人木金标的供述;5.作案工具、作案现场等相片。
第十五宗、被告人陈某甲城、陈某乙昭、彭某某于2019年9月12日左右的一天下午,携带钳子、梯子等工具,驾驶一辆货车至揭阳市空港经济区京某某街道京南村路段,盗走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分公司一段通信电缆线(无法估价),然后将上述赃物卖给同案人木金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某某、提取笔录、扣押清单、移送审查处理物品清单等;2.被害人林某丙的陈述;3.证人林某甲龙的证言;4.被告人陈某甲城、陈某乙昭、彭某某及同案人木金标的供述;5.作案工具、作案现场等相片。
第十六宗、被告人陈某甲城、陈某乙昭、彭某某于2019年9月15日左右的一天下午,携带钳子、梯子等工具,驾驶一辆货车至揭阳市揭东区曲溪街道陈寮村路段,盗走中移铁通有限公司揭阳分公司一段通信电缆线(价值人民币2436元),然后将上述赃物卖给同案人木金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某某、提取笔录、扣押清单、移送审查处理物品清单等;2.被害人林玉立的陈述;3.证人林某甲龙的证言;4.被告人陈某甲城、陈某乙昭、彭某某及同案人木金标的供述;5.作案工具、作案现场等相片;6.价格认定结论书。
第十七宗、被告人陈某甲城、陈某乙昭、彭某某于2019年9月17日左右的一天下午,携带钳子、梯子等工具,驾驶一辆货车至揭阳市空港经济区凤某某街道广南村路段,盗走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分公司二段通信电缆线(无法估价),然后将上述赃物卖给同案人木金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某某、提取笔录、扣押清单、移送审查处理物品清单等;2.被害人林某丙的陈述;3.证人林某甲龙的证言;4.被告人陈某甲城、陈某乙昭、彭某某及同案人木金标的供述;5.作案工具、作案现场等相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城、陈某乙昭、李某某、彭某某、陈某丙丹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城、陈某乙昭、李某某、彭某某、陈某丙丹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涉案物品请一并判处(详见普宁市公安局移送审查处理物品清单),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检察员:李延兵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被告人陈某甲城、陈某乙昭、李某某、彭某某、陈某丙丹现羁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补充材料一册。
3.量刑建议书。
4.《认某某具结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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