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涟检公诉刑诉〔2020〕205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6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涟源市**镇**村**组,因涉嫌窝藏、包庇罪,于2019年2月27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5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涟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窝藏、包庇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陆亭丰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0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王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3月12日被河南省孟津县公安局刑拘上网,被告人陈某某明知其儿子王某甲(于2019年9月23日王某甲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是网上逃犯并躲藏在湖南省湘阴县的情况下,于2018年国庆期间带些鸡蛋、土鸡生活品到湘阴县王某甲躲藏的地方看望王某甲,在店里为其提供吃餐保障,2019年2月5日,陈某某通过其儿媳妇王某乙带了168元钱给王某甲帮助其减轻经济压力。
2019年2月26日,涟源市公安局民警在涟源市**镇**村陈某某家中将陈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资料、抓获经过、报案登记、在逃人员登记表、悬赏公告、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王某甲、王某丙、刘某甲、王某丁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窝藏、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能够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庆林
2020年6月10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57384****.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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