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二刑诉〔2020〕Z13号
被告人陈某某(外号“波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100196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口市**区**村**号,住海口市**区**路**小区**栋**房。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儋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儋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3日被逮捕。
辩护人吴兵、唐昌松,海南问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儋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窝藏罪,于2020年9月18日交本院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0月16日至2020年11月1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被告人陈某某加入海南东方**俱乐部,与该俱乐部成员张清相识,并通过张清认识了何某某。2019年5月,张清与陈某某在海口喝茶时,将许某甲告发张清一事告知陈某某。同年6月,东方市公安局**派出所所长许某乙找到何某某,让其提供张清涉黑涉恶的犯罪线索及证据。何某某随即将该信息告知张清,张清又告知了陈某某。同年10月,张清为弄清自己是否被列为扫黑除恶名单,让陈某某帮忙打理关系,陈某某答应并收取张清15万元费用。同年12月23日,陈某某得知海南省**总队民警杨某甲到东方市出差,怀疑张清被公安机关抓获,便打电话给张清组织成员何某某确认情况。何某某未找到张清后,按陈某某的要求更换电话以逃避侦查,当何某某得知其他组织成员张某甲和周某某被抓后,便打电话询问陈某某是否需要撤离,陈某某当即表示要撤,并提醒何某某电话可能已被监听,何某某准备离家出逃时被公安机关抓获。次日,被告人陈某某在海口市美兰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2020年12月7日,被告人陈某某的家属代其向本院退缴违法所得款15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信息、通话清单、到案经过、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通知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乙、李某某、杨某甲、杜某某、梁某某、张某丙、杨某乙、许某乙、张清、何某某、赵某某的证言;
3.辨认笔录;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向其通报侦查和追捕动静,帮助犯罪分子逃避抓捕,妨碍司法机关对罪犯的刑事追诉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退缴违法所得,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继鹏
书记员:王丽丽
2020年12月1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白沙黎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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