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中检二区刑诉〔2019〕1453号
被告人陈某某(绰号“雨神”),男,汉族,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3811989********,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云浮市**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10日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同年8月20日刑满释放。2019年3月20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窝藏罪,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9年5月3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6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20日凌晨1时,被告人陈某某在我市南头镇经营湛江大排档时得知其朋友黎某某、王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我市东凤镇抢劫他人财物。当天凌晨2时,被告人陈某某看见警车停在其大排档周围,知道警察正在抓捕黎某某等人,遂通过微信告诉黎某某,并叫黎某某不要回宿舍以逃避公安机关的抓捕。黎某某得知消息后立即驾驶摩托车逃离中某某。当天凌晨2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在南头镇二闸北街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他人是犯罪的人而为他人通风报信,帮助他人逃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覃伟
2019年 7月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7册、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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