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东检二部刑诉〔2020〕232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21985********,汉族,大专文化,武汉市**大队工作人员,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户籍所在地武汉市东西湖区**号**栋**单元**室,住武汉市东西湖区**栋**室。因涉嫌窝藏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窝藏罪、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决定将本案退回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补充侦查,同年8月16日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件重大、复杂,2020年6月30日、9月16日,经依法批准,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各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16日,王某甲在本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武汉**汽车销售服务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购买一辆保时捷汽车,交给其儿媳被告人陈某某使用。2017年2月至3月,陈某某与韩某某(另案处理)一同前往**公司维修保养该车时,因该车质量问题,与**公司发生矛盾,其间**公司得知韩某某系刘某甲(另案处理)公司人员。同年3月23日,被告人陈某某邀约韩某某及张某丙、许某某、胡某某、刘某乙(均另案处理)等10余人至**公司,被告人陈某某等人采取自带锁具锁门、汽车堵门、驱赶顾客、占据办公场所、聚众造势等手段,扰乱该公司正常经营秩序。后**公司与王某甲签定一份该车辆享受30万公里免费保养的协议书。经鉴定,2017年3月21日至2019年10月9日该车维修保养12次,车辆维修保养及更换零配件83项,价格共计人民币42,038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2019年7月16日,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对以刘某甲为首的黑社会团伙进行抓捕,当日18时许,张某丙、张某甲因系团伙成员,二人得知此事后驾车潜逃,途中,张某丙借用他人手机与被告人陈某某取得联系,二人相约于本市江夏区**工地见面,张某丙向被告人陈某某借款。被告人陈某某得知张某丙、张某甲系逃避公安机关抓捕,仍为其提供现金1万元,并应张某丙的要求与张某丙调换车辆驾驶以躲避监控,后被告人陈某某将张某丙的车辆停放于本市东西湖区**广场地下车库,并为张某丙保管车辆钥匙。当晚,被告人陈某某驾车将张某丙、张某甲带至本市黄陂区**小区被告人陈某某的房屋供其藏匿。次日,张某丙、张某甲潜逃至山东。2020年9月15日,张某丙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破坏生产经营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张某甲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均被本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公司对陈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信息、报警记录、报案材料、到案经过、收入证明、协议书、维修保养单据、发票、谅解书、情况说明、在逃人员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李某甲、张某乙、熊某某、何某某、范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张某甲、李某乙、王某丙、陈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害单位人员邹某某的陈述;4.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6.同案人张某丙、许某某、刘某乙、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7.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纠集多人公然破坏生产经营;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生产经营罪、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在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系主犯。被告人陈某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魏号国
廖 咏
检察官助理 李雪莲
2020年9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3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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