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窝藏、破坏生产经营案)_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东检二部刑诉〔2020〕232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21985********,汉族,大专文化,武汉市**大队工作人员,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户籍所在地武汉市东西湖区**号**栋**单元**室,住武汉市东西湖区**栋**室。因涉嫌窝藏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窝藏罪、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决定将本案退回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补充侦查,同年8月16日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件重大、复杂,2020年6月30日、9月16日,经依法批准,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各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16日,王某甲在本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武汉**汽车销售服务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购买一辆保时捷汽车,交给其儿媳被告人陈某某使用。2017年2月至3月,陈某某韩某某(另案处理)一同前往**公司维修保养该车时,因该车质量问题,与**公司发生矛盾,其间**公司得知韩某某刘某甲(另案处理)公司人员。同年3月23日,被告人陈某某邀约韩某某张某丙许某某胡某某刘某乙(均另案处理)等10余人至**公司,被告人陈某某等人采取自带锁具锁门、汽车堵门、驱赶顾客、占据办公场所、聚众造势等手段,扰乱该公司正常经营秩序。后**公司王某甲签定一份该车辆享受30万公里免费保养的协议书。经鉴定,2017年3月21日至2019年10月9日该车维修保养12次,车辆维修保养及更换零配件83项,价格共计人民币42,038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2019年7月16日,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对以刘某甲为首的黑社会团伙进行抓捕,当日18时许,张某丙张某甲因系团伙成员,二人得知此事后驾车潜逃,途中,张某丙借用他人手机与被告人陈某某取得联系,二人相约于本市江夏区**工地见面,张某丙向被告人陈某某借款。被告人陈某某得知张某丙张某甲系逃避公安机关抓捕,仍为其提供现金1万元,并应张某丙的要求与张某丙调换车辆驾驶以躲避监控,后被告人陈某某张某丙的车辆停放于本市东西湖区**广场地下车库,并为张某丙保管车辆钥匙。当晚,被告人陈某某驾车将张某丙张某甲带至本市黄陂区**小区被告人陈某某的房屋供其藏匿。次日,张某丙张某甲潜逃至山东。2020年9月15日,张某丙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破坏生产经营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张某甲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均被本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公司陈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信息、报警记录、报案材料、到案经过、收入证明、协议书、维修保养单据、发票、谅解书、情况说明、在逃人员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李某甲张某乙熊某某何某某范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张某甲李某乙王某丙陈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害单位人员邹某某的陈述;4.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6.同案人张某丙许某某刘某乙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7.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纠集多人公然破坏生产经营;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生产经营罪、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在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系主犯。被告人陈某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魏号国

                                          廖  咏

检察官助理   李雪莲

                            2020928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3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