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窃案盗)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151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123197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镇**村委会**村**号。2012年6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同年11月4日释放;2016年7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同年9月14日释放;2018年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9年9月13日刑满出狱。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5月5日。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5日8时15分许,被告人陈某某在东莞市高埗镇冼沙市场见到被害人陶某某的外套右边口袋里有一部手机。陈某某跟随陶某某身后,趁机扒走陶某某口袋里的手机(经东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华为牌P20PRO手机在案发日的折旧价格为1500-1620元)。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1月8日18时许在东莞市高埗镇冼沙村二上坊一路段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参考价格认定明细表,监控录像,到案经过、前科材料、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被害人陶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

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法,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曾经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法,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陈某某能够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合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锡银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二册、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本案量刑建议书。

4. 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合议)。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