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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破坏电力设备案)_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贵溪检察刑诉〔2019〕440号

被告人陈某某,绰号“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6021966********,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鹰潭市月湖区**路**号**栋**号,现住鹰潭市月湖区**街道。曾因犯盗窃罪于1988年12月29日被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保外就医期间的1992年1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合并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年11月18日经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8年5月5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贵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贵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6月24日晚,被告人陈某某与杜某某、潘某某(二人均已判刑)商量到**国道鹰潭至**路灯电缆。商量好后,当晚1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单独骑一辆三轮电动车并带好事先准备好的撬棍、钢筋钳等盗割工具,杜某某骑一辆蓝色铃木两轮摩托车搭载潘某某,三人一同从鹰潭市区出发,往龙虎山沿途寻找可盗割电缆。潘某某和杜某某合骑摩托车往龙虎山方向寻找电缆未果,就原路返回206国道龙虎山口上村李家组至香炉峰路段,伙同在此等候的陈某某共同盗割路边电缆。共盗割六根电杆下的五段共八根电缆(金一牌,VV5*25及VV5*16两种型号)共计400米。在将电缆线运回途中,杜某某、潘某某被民警抓获,陈某某扔下三轮车及电缆线,侥幸逃脱。2011年7月20日,经贵溪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割的电缆线价格为人民币30453元。

2019年10月15日,被告人陈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其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身份证明等;2.证人潘某某、杜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2011)贵价鉴字第82号价格鉴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伙同他人故意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电力设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其认罪认罚,依法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贵林

2019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贵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和认罪认罚材料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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