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破坏生产经营案)_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011990********,汉族,小学文化,职业:务工,江西省上饶市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区**路**号。因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19年1月26日被安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日被安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同年12月19日对其重新办理取保候审,并由安远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安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案件受理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因向负责安远县浮槎乡S453省道铺设沥青工程项目的安远县新越沥青公司负责人李某某等人索要被扣的2018年10月份工资未果,于2019年1月1日上午打电话给施工现场负责人郑某某,以要拿走施工现场的东西为威胁、索要工资。陈某某于当日晚上21时许独自驾车到浮槎乡长河村的工地上,将一台沥青铺摊机驾驶室内的两个边控盒、两个找平仪、两个物料控制盒盗走。次日上午,郑某某等人发现摊铺机内边控盒等设备被盗走,摊铺机无法正常运转,导致当天上午停工,后安远县新越沥青公司从定南县租赁相关仪器设备后,于当天下午恢复生产。后郑某某报警,并电话联系陈某某询问其是否拿走了摊铺机上的仪器设备,陈某某承认是其所为,并表示其目的在于迫使公司返还其工资。

2019年1月16日,安远县公安局将被告人陈某某列为网上追逃,陈某某于同年1月23日在南昌市进贤南火车站被进贤南车站派出所民警抓获,同日至1月26日临时羁押于进贤县看守所。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于同年1月25日带民警起获了被盗设备,返还了安远县新越沥青公司。同年12月6日,经江西赣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安远县新越沥青公司因铺摊机无法运作造成停工的损失价值人民币10850元。同年12月17日,陈某某赔偿了该公司人民币10850元并获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表等书证;2.证人郑某某、李某某、曾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江西赣州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为索要工资,采用盗取机器设备零部件的方法破坏安远县新越沥青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生产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陈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且已赔偿被害人获得了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强英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18032****;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