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湖检公诉刑诉〔2019〕11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291983********,汉族,江西省湖口县人,大学本科文化,**,本届**镇人大代表,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镇**路**号,现住址:湖口县**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破坏交通工具罪于2019年7月16日被湖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9日经本院批准由湖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湖口县看守所。
本案由湖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破坏交通工具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19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2日补查重报。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简化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8日18时许,被害人郭某某驾驶一辆棕色北京现代越野车(车牌号:赣GL****) 停放在马影镇人民政府院内办公楼后门口处来找其妻子王某某。被告人陈某某与王某某系同一单位上下级关系,陈某某曾骚扰过王某某,被郭某某警告。陈某某怀疑在今年4月份乡镇领导干部提拔时,是郭某某向县纪委举报其受贿使得自己没有得到提拔,当晚随即产生报复郭某某的想法。随后陈某某将马影镇人民政府院内监控视频的电源拔掉,并使用自己办公室的电脑搜索“怎样破坏车辆不易被发现”等相关词条。后陈某某从一楼党政办公室茶几上拿了一把红色剪刀,走到该办公楼后院郭某某汽车旁,使用该把红色剪刀将郭某某棕色北京现代越野车驾驶位一侧的后车轮刹车油管剪断,致使刹车油管内刹车油泄漏。2019年6月19日早晨,郭某某开车去上班,发动汽车时发现刹车油管被剪断,遂将车辆慢慢行驶到汽车修理厂进行修理。
2019年7月18日,经九江南湖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郭某某的棕色北京现代越野车的制动软管系锐器物割裂所致,排除机械损伤导致制动软管断裂的可能性,该制动软管断裂会造成整车制动系统失效,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2019年7月15日,陈某某被湖口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2019年7月25日,郭某某出具谅解书对陈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一把剪刀;2.书证: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表、归案情况说明、谅解书、短信记录截图等;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柳某某、余某甲、余某乙、朱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浔南司【2019】车技鉴字第012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剪刀照片、郭某某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三张、视听资料说明书一份、湖公(指)勘【2019】15号电子证据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剪断他人汽车刹车油管,破坏他人正在使用的汽车,致使该车整车制动系统失效,足以使汽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交通工具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害人对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经调查,被告人陈某某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以适用非监禁刑。综上,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口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柳林
2019年12月9日
附:1.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3张、硬盘1个。
2.《认罪认罚具结书》、《调查评估意见书》附卷移送。
3.《涉案财物清单》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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