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20〕232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24198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化县炉观镇古台山**组**号,住址长沙市雨花区**小区。2018年9月18日因寻衅滋事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2019年11月15日因盗窃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11月2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经本院依法批准,于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盗窃罪、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陈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陈某甲,已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盗窃事实
2019年11月14日凌晨2时许,在长沙市雨花区**市场**栋楼**巷子内,被告人陈某甲将外卖配送员陈某丁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新本冈田牌电动摩托车盗走,并藏至其所居住的长沙市**路**小区内。经长沙市雨花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电动车价值为人民币2357元。
二、寻衅滋事事实
2018年9月18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及袁某某(已判刑)、宋某某(已被行政处罚)三人喝酒后,骑电动车经过长沙市雨花区**路**门口时撞到了史某某驾驶的苏******白色大众途观汽车,双方发生口角继而打架,被告人陈某甲与袁某某、宋某某一起殴打被害人史某某、陈某丙,后袁某某从一蛋糕店处内拿到剪刀将被害人史某某的左手虎口、腹部捅伤,将被害人陈某丙左前臂捅伤。袁某某将苏******白色大众途观汽车的前挡风玻璃砸坏,被告人陈某甲将该大众途观汽车副驾驶侧的车门踢坏后离开。经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史某某、陈某丙的伤情均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明、到案经过、提取笔录及证据保全决定书、指认照片、车辆租赁合同及购车发票、行驶证复印件及车辆维修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被害人陈某丁、史某某、陈某丙的陈述;3、证人陈某乙、宋某某、袁某某、邬某某、周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盗窃私人财物,数额较大,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在寻衅滋事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被告人陈某甲一人犯数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文伟
2020年4月2日
附项:
1.被告人陈某甲现被羁押在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证人名单。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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