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19〕95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居民身份证6123241997********,1997年**月**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及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西乡县**村**组**号。2019年6月28日盗窃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行政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刑事拘留,8月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现押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陈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9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熊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陈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及辩护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10日凌晨5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在长沙市雨花区**街道**路**网吧室内,趁受害人熊某某在35号机位熟睡之际,盗走其放在电脑桌上的一台价值为人民币3105元的VIVONEX手机,尔后将所盗手机以100元的价格销赃,所得赃款被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购买手机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被害人熊某某陈述;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5、盗窃现场视频;6、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廖湘红
2019年10月8日
附项:
1、被告人陈某某现押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案卷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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