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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_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经开检一部刑诉〔2020〕133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81199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枣庄市**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5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取保候审,于同年6月3日被杭州市公安局钱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9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钱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4日16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杭州市西湖区转塘街道丽景路18号光阳大厦宋城维也纳酒店2楼楼梯口员工宿舍内,窃得被害人李某某放置在柜子中的现金人民币970元、黑色耳机1个、switch游戏机1个、手链1条、吊坠2个等。经认定,所窃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2790元。案发后,部分赃物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2.同年4月21日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里横河133号楼下,窃得被害人谢某某停放在该处的蓝黑色骑韵牌电动自行车1辆。经认定,电动车价值人民币750元。案发后,赃物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3.同年5月17日2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杭州钱塘新区精欧荣寓东门,窃得快递货架上被害人于某某的快递1盒,内有口红2支。案发后,赃物被追回。

4.同年5月20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在杭州钱塘新区**小区**幢**单元**室内,窃得被害人方某某放在客厅冰箱上vivo X21手机1部、华为畅享10手机1部、现金人民币50元,后将华为手机销赃。经认定,VIVO X21手机价值人民币633元。案发后,部分赃物被追回。

5.同年5月27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在杭州钱塘新区松顺旅馆,窃得被害人刘某某的Hasee神舟牌战神Z7-KP7GC电脑1台、OPPO R9S手机1部等物品。经认定,所窃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3432元。案发后,赃物被追回。

6.同年5月29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在杭州钱塘新区精欧荣寓东门,窃得快递货架上的溜冰鞋1双。经认定,溜冰鞋价值人民币77元。案发后,赃物被追回。

7.同年5月30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在杭州钱塘新区欣晨酒店,窃得被害人赵某某寄存在一楼前台的黑色背包1只,内有衣服、充电宝等物品。经认定,充电宝价值人民币30元。案发后,赃物被追回。

综上,被告人陈某某共盗窃7次,窃得现金人民币1020元,窃得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7712元。

同年6月2日,被告人陈某某在杭州钱塘新区野风海天城18幢1单元1003室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电脑、手机、充电宝、口红、溜冰鞋、电动车等;

2.书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交易记录、发还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聊天记录、订单记录、售卖信息、购买记录等;

3.证人证言:证人霍某某、黄某甲、黄某乙、黎某某、单某某、杨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谢某某、于某某、方某某、赵某某、刘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搜查笔录:被告人陈某某、被害人赵某某、证人单某某的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等;

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沈颖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杭州市看守所;

2.数字卷宗;

3.光盘8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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