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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公开版)_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和检公诉刑诉〔2019〕674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于辽宁省沈阳市,公民身份号码210103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17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5月13日8时许、5月14日8时许、5月15日8时许、5月16日8时许、5月17日8时许,先后五次来到沈阳市和平区五里河街8甲1号新天地超市,趁超市工作人员不备之机,将超市内的面包、牛奶、雪糕等物品装入随身携带的黑色布袋中盗走,5月17日8时许在其准备离开时被超市工作人员抓获并报警。经和平区市场监管事务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鉴定,超市五次被盗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176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照片;指认案发现场照片;证人卜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刘某甲的陈述;视听资料;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等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胜、刘国良

2019年8月1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86400995955;

2、被告人陈某某卷宗二册、光盘六张随案移送;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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