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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公开版)_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梁检一部刑诉〔2020〕406号

被告人陈**,女,195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011958********,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建设办事处董井村***号,现住商丘市梁园区平原路西城花园**号楼西单元*楼西户。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决定,于2020430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平原派出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份,被告人陈**带着外孙在被害人汤**家玩,被害人汤**的孩子拿出金项链玩耍后,放在自家客厅床上,被告人陈**趁汤**儿子不注意将其7.89克的黄金项链盗走,而后变卖得赃款2100元,该黄金项链价值大约3000余元。案发后,已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2 .被害人陈述;3.相关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颖

检察官助理:宋莹

2020年8月6日

   

附:1.被告人已取保侯审。现住商丘市梁园区平原路西城花园22号楼西单元1楼西户,联系方式:13303707088、17337007035;

2.侦查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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