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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滑检一部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621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浚县,住浚县****村。因盗窃于2011年1月5日被浚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盗窃于2012年3月27日被汤阴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盗窃于2012年5月25日被汤阴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19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21日被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1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20年2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6月28日14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骑摩托转到滑县**镇***小区,先后将被害人张某某、李某某电动自行车上的电瓶盗走。经滑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的两个电瓶分别价值234元和220元。

2、2017年7月31日16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骑摩托转到滑县**镇**路*****院内,将被害人王某某电动自行车上的电瓶盗走。经滑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的电瓶价值395元。

3、2018年2月22日16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骑摩托转到滑县**镇**路东***区,先后将被害人毛某某、倪某某、程某某电动自行车上的电瓶盗走。经滑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的三个电瓶价值分别为130元、156元和130元。

被告人陈某某上述作案数额合计人民币126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陈某某作案所穿衣服照片,被盗电车照片,指认现场照片;2.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陈某某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前科判决书,抓获经过,监控情况说明,鉴定意见告知书;3.被害人张某某等人陈述;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滑县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6.现场勘查笔录,走访记录,方位示意图;7.监控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褚玉振

(院印)

2020年3月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在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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