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一部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汉族,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5303261988********,文盲,户籍登记地址: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镇**村委**组。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1月2日被会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5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会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会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1日晚上和9月8日晚上,陈某甲两次窜至郑某某家,盗窃了6支火腿,8只土鸡,23公斤大米,15斤猪油,2瓶白酒,一条紫云烟。经价格认证: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9005元。
2、2018年6月26日,陈某甲窜至李某某家,盗窃了火腿一只。经价格认证: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400元。
3、2018年7月22日,陈某甲窜至陈某乙家,盗窃了火腿三只。经价格认证: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500元。
4、2019年2月13日,陈某甲窜至陈某丙家,盗窃了鸡一只,价值人民币100元。
5、2019年10月18日晚上,陈某甲窜至陈某丁家,盗窃了火腿两只。经价格认证: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报案笔录、到案经过、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价格认证结论、现场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具有坦白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寿勇
2020年3月4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会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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