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刑诉〔2020〕18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01196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万里路******,现住贵州省遵义市东欣大道***。因犯盗窃罪1987年1月13日被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原遵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2001年9月10日被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2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被遵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持C1型驾驶证驾驶贵C*****号小型轿车由幸福花园往海尔大道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东欣大道彩虹城路段时,与被害人高某某驾驶的贵A*****号小型轿车车前部车体相撞,造成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到达现场的民警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为249mg/100ml;后经抽血检测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20.7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现场检测照片,公安交通管理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样提取照片、鉴定委托书、血样送检照片、鉴定意见通知书、陈某某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涉案车辆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户籍资料、查获经过、刑事判决书;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证言:高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遵)公(司)鉴(理化)字【2020】1154号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陈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20.74mg/100ml,造成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本院为严肃国法,打击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龚光军、母承德李明江、王小华
2020年8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