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143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6198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镇**村**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8月18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8日凌晨1时33分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杭州市江干区环丁路*号门口的停车区域,以拉车门的方式打开被害人王某某停于该处的车牌号为浙K36****的黑色大众途观汽车,窃得王某某放在副驾驶和驾驶座之间扶手盒内的现金共计人民币11200元。当日即前往杭州市文三路*号,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自助存取款机上存入现金8700元至其卡号为621799****的邮政储蓄银行卡内,盗窃所得全部用于个人消费。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梦雷
检察员:姚 瑶
2020年9月2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于江干区看守所。
2.电子卷宗。
3.量刑建议书、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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