泾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泾检诉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21956********,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三原县**镇,住三原县**镇**村**组**号。2008年5月因盗窃罪被富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6年1月5日因盗窃罪被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3000元;2018年11月24日因盗窃罪被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5000元。2018年12月1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咸新区公安局泾河新城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1日被泾河新城公安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6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咸新区公安局泾河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2月9日14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泾河新城大唐购物中心三楼MAIXUN服装店内,趁无人注意之际,将被害人王某某放在店内长凳上的黑白相间手提包盗走。后陈某某将手提包、包内手机、银行卡、证件扔于208省道32公里界桩处附近,将包内56元人民币拿走挥霍。后民警在208省道32公里处寻找该手提包及手机未果,经西咸新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的金色OPPO R11手机价值1033元。案发后陈某某家属已向被害人王某某赔偿,并取得谅解。
2、2018年12月9日16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泾河新城大唐购物中心一楼,观光电梯南侧摊位处,将被害人舒某某挂在衣架上的黑色羽绒服口袋内的一部黑色Iphone8Plus手机盗走,后陈某某将该手机藏匿于三原县安乐镇余渭村东组其家门口西侧沙子堆处。经西咸新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的Iphone8Plus手机价值3000元。案发后,该手机已被民警寻回并发还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相关书证及鉴定结论、现场勘验及指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盗窃他人财物408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泾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玉
(院印)
2020年7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肆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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