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50624198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福建省诏安县人,现住福建省诏安县**镇**村****号。2007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诏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08年6月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3日被东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经本院批准,同月16日被东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东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5月10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伙同张某某(另案处理)驾驶一辆五菱牌面包车窜至东山县盗窃摩托车,途经西埔镇坑北村路段时,张某某发现王某某停放在路边的一辆轻骑牌正三轮摩托车(经鉴定价格人民币为7903元),被告人陈某某便下车,利用张某某给他的T型撬钉撬开该摩托车的车头锁,将该摩托车盗走,以2800元的价格销赃给他人,陈某某分得赃款1400元,用于个人挥霍。
2、2019年9月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窜至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澄华街道岭亭周仔田8巷29号附近,发现被害人陈某甲停放的山洋牌二轮摩托车(经鉴定价格人民币为86元),被告人陈某某用手将车头锁掰开,将该摩托车盗走,并以800元的价格卖给一名陌生的汕头男子,所得赃款被其用于个人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报案笔录、归案说明等书证; 2、被害人王某某、陈某甲的陈述;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价格鉴定结论书;5、现场勘查检查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涉案金额人民币7989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其它同类的犯罪事实,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林丽生
代理检察员:蔡丽珊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于东山县看守所。
2、案卷一册。
本案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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