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汤检一部刑诉〔2020〕171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22198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安阳市**大道**小区(户籍地:安阳县**镇**村**号)。因盗窃于2007年1月20日被安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因盗窃于2008年9月6日被安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2月4日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4月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2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盗窃于2016年5月23日被行政拘留十四日;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29日被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18日被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9年1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汤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汤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25日,被告人陈某甲在汤阴县向阳路卡巴依女装门前,盗窃被害人张某某一辆粉色新日牌电动自行车。经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107元。案发后,赃物已追退。
2、2020年3月26日,被告人陈某甲在汤阴县向阳路欧特福超市门前,盗窃被害人陈某乙一辆绿色新鸽牌电动三轮车。经认定,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2471元。
3、2020年3月13日,被告人陈某甲在安阳县辛村镇家乐超市门前,盗窃被害人张某某一辆黑色雅迪牌电动自行车。经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242元。案发后,赃物已追退。
4、2020年3月24日,被告人陈某甲在安阳县辛村镇家和超市门前,盗窃被害人邓某某一辆粉色大安之星牌电动自行车。经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782元。
综上,被告人陈某甲盗窃数额共计560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报告等书证;2、证人秦合印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乙、张某某、张某某等陈述;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价格认定书;6、辨认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多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汤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保岩
检察官助理:王红艳
(院印)
2020年8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被羁押于汤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