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章检一部刑诉〔2020〕37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28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组**号。因本案,2020年8月24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6日19时许,被害人曹某某和被害人叶某某前往赣州市**浮桥靠水东侧下河游泳,下河游泳前,二人将各自的iphoneX、iphnoe11手机及换下的衣物放在塑料袋中,搁置于浮桥底的船板上。19时许,被告人陈某某来到浮桥并坐在桥上休息,期间听闻附近手机铃响并循声查找发现塑料袋中所装的两部手机,遂临时起意,将该两部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的两部手机价值共计人民币7300元。
2020年8月23日20时许,民警在赣州市章某某将被告人陈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等其他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人口信息查询单、价格鉴定书、辨认笔录等;2、被害人曹某某、被害人叶某某的陈述;3、证人谢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英平
2020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在赣州市看守所。
2.案卷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证据目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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