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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黑富检一部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90041968********,汉族,小学文化,系黑龙江省富锦市****村农民,住该村。2019年1月28日因涉嫌盗窃被富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28日被富锦市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同日被富锦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6月1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黑龙江省富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5日2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见被害人田某某(男,49岁)存放在富锦市二龙山镇东风村段家窑附近的玉米芯无人看管,以人民币3,900元的价格出售给朱某某。赃款被陈某某个人生活花销使用。经富锦市发展和改革局认定,被盗玉米芯价值人民币7,271元。

经侦查,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1月27日被公安机关在富锦市二龙山镇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富锦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国电友谊生物物质发电有限公司燃料结算单等;

2.证人邢某某、朱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田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富锦市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在侦查环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连博

2020年6月2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居住于富锦市****村;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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