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三部刑诉〔2020〕235号
被告人陈某某,曾用名陈*,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2197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家住高安市**街道**村委会**村。2001年4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宜春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处以劳动教养一年。2008年10月24日因盗窃被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2008年12月3日因盗窃罪被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0年12月28日因盗窃被江苏省苏州市劳动教育管理委员会处以劳动教养一年。2012年6月7日因盗窃被江苏省江阴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2014年4月3日因盗窃罪被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6年9月5日因盗窃罪被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9年8月9日因盗窃罪被南昌市安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20年5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高安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经高安市检察院批准,于同年5月22日被高安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高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4日早上6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从星期八网咖出来后,因身上没钱,便窜至高安市筠阳街道飞跃路**号,发现大门敞开无人,便进入二楼来到单某某家里,发现二楼右边卧室有人在睡觉,床头有黑色公文包,便拿起翻动发现包里有个黑色钱包,正在翻动钱包时被上完厕所折返的单某某当场发现,并与家人一起将陈某某当场控制并报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潜入他人卧室盗窃被现场抓获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另外,被告人陈某某2019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属累犯。被告人陈某某已经着手实施盗窃,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属犯罪未遂。被告人陈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勇军
2020年6月11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于高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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