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22********103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靖某某,现住靖某某**区**号楼,无职业,因涉嫌盗窃罪,经靖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4日被靖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14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靖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办案人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居住在靖宇镇居民刘某某的父亲家中。2020年9月30日,被告人陈某某将刘某某父亲放在家中客厅窗台下柜子里的现金人民币7,500.00元盗走,给了其养女李某某7,100.00元用于其儿子的抚养费用,后又陆续要回1,600.00元,被其挥霍。李某某花了90.00元。李某某将余下5,410.00元微信转给刘某某。
2020年10月26日(取保候审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在靖某某*区*号楼*单元楼道内将靖某某居民陶某某一台黑色电动自行车偷走,价值人民币700元,电动车已收缴,返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在押人员健康检查登记表、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
2.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被害人刘某某、陶某某的陈述;
4.价格认定结论书等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武志越
2020年12月17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监视居住在*区*号楼从左往右数第二个车库;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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