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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莲检诉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528199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镇**村**组。2014年9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6年3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9年4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9年8月8日刑满释放。2019年11月2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刑事拘留,12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执行。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日6时许,被告人陈某某来到本市莲湖区**路“**电竞”预谋盗窃,趁被害人夏某某睡着休息时盗窃其放置于电脑桌上的一加7pro手机后逃离现场,后将所盗手机销赃,所得赃款已挥霍。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3525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手机价值人民币3525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笑鹤

二O二O年三月二十五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莲湖区看守所;

2.案卷三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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