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02199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镇**组**号。因犯盗窃罪, 2018年6月19日被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6个月,于2018年7月12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 2018年7月13日被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3个月,于2018年10月4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19年3月4日被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于2019年5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4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刑事拘留, 2019年12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陈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4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窜至西安市碑林区华豪丽晶二楼艾米电竞网吧124号电脑桌前,趁被害人徐某某熟睡之际,将被害人徐某某放置在该桌键盘旁边一部蓝色华为荣耀10(6G+128G)型手机(经评估价值1240元)盗走,逃跑至该网吧楼下时被被害人徐某某的朋友李某某抓获、随后被害人徐某某报警。民警当场查获被盗手机并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理案件登记表、报案材料;
2.抓获经过;
3.价格认定结论书及鉴定结论通知书;
4.案发现场监控视频一张;
5.扣押物品发还清单;
6.指认赃物、指认作案地点照片各两张;
7.前科判决书及释放证明;
8.户籍证明;
9.证人证言;
10.被害人报案陈述;
11.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乖侠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碑林区看守所;
2.案卷五册;
3.光盘四张;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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