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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19〕454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居民身份证4301021958********,1958年**月**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工作单位无,职业无业人员,户籍地长沙市芙蓉区**村**栋**号,现住长沙市开福区**路**宿舍**栋**房。因涉嫌盗窃犯罪,2018年10月16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10月26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陈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6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敖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陈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及辩护人均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12日9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长沙市雨花区**区**店购物时,趁摊主不备,将受害人敖某某放置在该店进门柜台台面上的一台鉴定价值为人民币4399元的粉色华为P20Pro手机盗走,随后在芙蓉区八一桥一流动摊贩处将所盗手机以400元的价格予以销赃。同年10月16日11时许,民警将被告人陈某某抓获,并现场扣押剩余赃款人民币200元,其余所得赃款已被其挥霍。

案发后,被告人家属赔偿被害人敖某某的全部损失,被害人敖某某出具了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物品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2、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手机购买凭证、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3、被害人敖某某陈述;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监控视频、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6、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廖湘红

2019年6月11日

附项: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97412****。

2、移送案卷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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