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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芙检公诉刑诉〔2019〕39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11983********,重庆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地:重庆市**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4月25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2日凌晨3时至8时,被告人陈某某在芙蓉区**路金色印象足浴店租住的幸福人家北栋703房寝室中,趁被害人黄某某熟睡之机,利用之前知道的黄某某手机锁屏密码,打开其手机,第一次使用免密支付方式从黄某某支付宝账户中盗取200元到自己的支付宝账户;第二次采取更改支付密码的方法,从黄某某支付宝花呗中盗取5000元用于自己手机游戏平台充值赌博;第三次也是采取更改支付密码的方法,从黄某某支付宝中盗取4000元用于自己手机游戏平台充值赌博。早上8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将黄某某手机的相关信息删除后,离开员工宿舍乘坐高铁回重庆。当天晚上,被告人陈某某在与黄某某的电话中承认其盗窃的事实;次日晚上,被告人陈某某通过微信将9400元还给了被害人,获得被害人谅解;4月25日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到湘湖派出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线索来源及到案经过,被告人陈某某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材料,手机支付宝额度明细及微信截屏照片等书证;2、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六个月以上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柳戈青

2019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联系号码:1522324****;

2.随案移送本案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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