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润检一部刑诉〔2020〕22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1211957********,汉族,文盲,无业,住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镇**号。被告人陈某某曾因犯惯窃罪,于1983年8月31日被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4月15日被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0日被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9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4日被该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9月10日经本院决定并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陈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陈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至2019年8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在本市润州区金山水城四区地下车库,先后若干次采用老虎钳剪断电线的方式,盗窃用于电动车充电的安普牌BV2.5电缆线共计737.7米,价值人民币907元。
2020年3月20日上午,被告人陈某某在本市润州区长江路金山水岸4号楼西侧空地,盗窃棕色小骆驼牌踏板电动车一辆,价值人民币2532元。
2019年8月10日,被告人陈某某再次来到本市润州区金山水城四期,被物业工作人员发现并报案至公安机关。2020年3月23日,被告人陈某某在本市润区朱方路红太阳旅馆附近再次被公安机抓获,公安机关一并查获其所盗窃的小骆驼牌电动车并发还被害人。
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物证照片等书证;2.证人童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乔某某、高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镇江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5.公安机关制作的检查笔录、丈量、称重计量及被告人陈某某辨认犯罪地点的辨认笔录等笔录;6.公安机关调取的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 滢检察官助理:杨 元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联系方式:150529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