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刑诉〔2020〕Z15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241965********,汉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丰都县,住重庆市石柱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5日被石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石柱县龙沙镇政府在龙沙镇石岭社区及油房社区建设农田灌溉水利工程,该工程主要用于龙沙镇石岭社区及油房社区的农业生态园区的灌溉。该工程在干旱缺水时会开闸使用,平时管道并未通水。2017年6月,由于修建东方红水利工程,施工方将龙沙镇兰地湾水渠处的水管割断,待工程结束后将水管安装复原。
2019年3月到4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四次带着锯子到龙沙镇新月组小地名“木耳坡”处,将龙沙镇政府用于灌溉的引水管道偷回家。后陈某某将盗窃的水管卖给收废品的张某某,获利3600多元。经鉴定,陈某某盗窃的水管价值10960元。
2020年5月20日,被告人陈某某被抓获归案。案发后,陈某某赔偿龙沙镇人民政府 109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报案材料、工程合同、龙沙镇油坊村管道安装工程量结算汇总表、龙沙镇石岭村管道安装工程量结算汇总表、龙沙镇长坪村、油房村、石岭村实施方案平面布置图、石柱庆龙塑料制品厂产品参数、价格认定结论书、收据、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马某某、方某某、张某某、向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4.指认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余彦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