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系又聋又哑的人,身份证号码4201141953********,汉族,文盲,无业,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住重庆市两江新区**路**号。因犯盗窃罪,2014年6月24日被判处拘役2个月,同年8月5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15年2月10日被判处拘役4个月,同年3月7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16年4月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处拘役4个月,同年4月13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17年5月1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因犯盗窃罪,2018年10月24日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处拘役4个月。因犯盗窃罪,2019年7月18日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处拘役4个月,同年9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2月2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7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决定将本案退回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于2020年4月10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3日8时许,被告人陈某某来到重庆市两江新区翠渝路南山花园A区后门外人行道上,趁被害人李某某不备,将其放在其面摊旁边的石头护栏上的挎包盗走,窃得挎包内现金人民币1345元。
2019 年12 月24 日,被告人陈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上述被盗现金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扣押在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指认监控视频截图、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指认现场笔录;
5.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系又聋又哑的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分别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秦 晴
检察官助理:张 航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本案卷宗三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