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中检刑诉〔2020〕Z49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02195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巴南区人,住重庆市渝中区**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4月15日12时许,在重庆市渝中区较场口熹慕蛋糕店内,趁被害人刘某某不备之机,将其放在柜台上价值人民币2167元的iPhone 8 Plus手机一部盗走,同日1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本市渝中区得意世界宝珠歌舞厅被公安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信息、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发还清单等书证;

2.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指认等笔录;

5.《司法鉴定意见书》、《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6.光盘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刁亚

2020年6月16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二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