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21997********, 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住重庆市合川区**街**号**单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9月19被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于2019年9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7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4月9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27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29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24日晚上,被告人陈某某去至重庆市合川区南园路397号“宜家超市”门市,将被害人汤某某放在门市收银台内的人民币现金1100余元盗走。
2.2020年3月9日晚上,被告人陈某某再次去至重庆市合川区南园路397号“宜家超市”门市,将被害人汤某某2 0 余元人民币现金以及两包香烟等物品盗走。
3.2020年2月29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去至重庆市合川区合阳街道小南街2号“补给站”超市,将被害人王某某30余元人民币现金盗走。
4.2020年2月12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去至重庆市两江新区泰山大道东段62号附33号“可购”便利店超市,将被害人薛某某1500余元人民币现金盗走。
5.2020年3月20日晚上,被告人陈某某去至重庆市两江新区泰山大道东段62号附90号3 F-10“常青藤”门市,将被害人张某某一部IPADMINI平板电脑盗走。
6.2020年3月28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去至重庆市渝北区空港东路5号海领国际机械交易中心综合楼“369真优惠”超市,将被害人唐某某1000余元人民币现金和一部价值650元苹果6手机盗走。
7.2020年4月5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去至重庆市渝北区兰亭新都会商圈“九原包子”铺,将被害人杨某某的1000余元人民币现金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杨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价格认定结论书;
5.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多次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林
检察官助理:潘磊
2020年6月1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合川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本案卷宗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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