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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管检一部刑诉〔2020〕51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4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21943********,汉族,小学毕业,打工人员,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南三环**路**简易房(户籍地河南省泌阳县**乡**村委**组)。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11月2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同年11月2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年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在管城回族区十八里河镇南刘庄村办事大厅西侧一排简易房处,趁四周无人之际,分别于2019年9月20日、10月11日、13日、14日四次从窗户进入简易房内将被害人刘某某存放的家具板材盗走(每次约300斤)。前三次所盗板材被其销售给废品站,每次获利20余元,第四次所盗板材被公安机关扣押。经郑州市光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鉴定,涉案物品价值3558元。

2019年10月15日,被告人陈某某被郑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口头传唤到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盗窃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

(1)报案材料;

(2)到案经过;

(3)郑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证据保全清单;

(4)刘某某家具板材被盗清单;

(5)郑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6)郑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工作说明;

(7)查询被告人身份及前科情况;

(8)年龄证明;

2. 证人陈某保、林某某证言;

3. 被害人刘某某陈述;

4. 被告人陈某某供述; 

5. 河南省光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报告;

6. 郑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勘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犯罪时已满75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系初犯、偶犯,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单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钟润华

                                代理检察员:毛盈君

                               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附:(此页无正文)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郑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99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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