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一部三组刑诉〔2020〕35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221967********,吉林省通榆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通榆县**镇**屯**社。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10月28日被通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11月6日被通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6日2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自家蓝色燃油三轮车窜至**镇**村**屯坨子东场院,将薛某某(**镇居民)放置在该处一堆高粱穗(价值2680元)盗走。赃物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并返还失主。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薛某某的陈述;
3.证人田某某的证言;
4.抓捕经过、破案经过、情况说明、扣押清单、返还清单、户籍信息;
5.通榆县价格监测和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勘查卷。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268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卫军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榆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永胜
(院印)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在取保候审于通榆县边昭镇;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壹册贰拾陆页,贰册陆拾贰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涉案车辆已被公安机关扣押;
6.随卷光盘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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