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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辽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辽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县检一部刑诉〔2020〕195号 

被告人陈某甲(自述),曾用名白某甲白某乙,男,1999年**月**日出生(自述),汉族,小学文化,住辽宁省辽阳县**乡**村**组。2019年9月22日,因盗窃被辽阳市公安局弓长岭公安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盗窃罪,经辽阳县公安局批准,于2020年4月18日被辽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17日归案);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4月28日经辽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辽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辽阳市辽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30日17时许,被告人陈某甲辽阳县甜水乡腰堡村2组李某甲家附近,发现李某甲家中无人,遂从李某甲家厨房后窗户跳入屋内,在李某甲家卧室抽屉里盗窃现金人民币3400元,而后逃离现场。

2.2020年2月26日20时许,在辽阳县甜水乡腰堡村谢某某家中,被告人陈某甲趁被害人胡某某醉酒,从胡某某钱包中盗走现金人民币700元,而后逃离现场。

3.2019年9月21日20时50分,陈某甲弓长岭区团山街团山新楼2栋西侧楼头附近,盗走一快餐车内32元现金、27根火腿肠等物品,涉案价值人民币14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归案经过、情况说明、户籍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

2.证人证言:证人谢某某李某乙董某某陈某乙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甲胡某某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甲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入户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长杰

检察官:王   浩

 

2020年7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辽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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