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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辽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辽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县检公诉刑诉〔2015〕31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6211965********,满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凤城市,住凤城市**镇**村**组**号,2014年6月10日因抢劫罪被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11月13日被辽阳县公安局从河北省冀东分局监狱解回,现羁押于辽阳县看守所。

本案由辽阳市辽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11月28日17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车行驶至辽阳县首山镇马家村马家诊所路边时,发现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诊所门前的辽K12H34号白色丰田霸道车内后座上放置一个黑色皮包,陈某某见车内及四周无人,先后将该车后门两侧玻璃砸碎,从砸坏的玻璃洞口将黑色皮包盗走,从中翻出人民币4300余元,黑色皮包被其丢弃,案后陈某某将赃款挥霍。

经辽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被砸车辆两侧后门车玻璃价值人民币1920元,被盗的黑色皮包价值人民币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河北省监狱管理局罪犯解回通知书、王某某中国建设银行卡账户明细、鉴定意见通知书、全国公安机关DNA数据库应用系统比中通知单、情况说明、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证人车某某、张某某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陈述;

5.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辽阳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辽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物证鉴定书;

7.现场勘验检查记录、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450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  浩
检  察  员:  孙红君

2015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辽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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