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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二部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5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乡**村**组,现住址同上,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8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7日凌晨0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伙同邓某某(未成年人,分案处理)、杨某某(12岁)窜至贵阳市云岩区毓秀路交通银行门口路边,趁无人之机,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人行道旁的一辆黑色隆鑫牌LX300-6F型二轮摩托车(车号贵A****4)盗走,经云岩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2000元;同日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伙同邓某某(未成年人,分案处理)、杨某某(12岁)窜至贵阳市云岩区新村路16号与草坝路417号交界的马路上,趁无人之机,将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黑色创新牌CX250-3A型摩托车盗走,经云岩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黑色创新牌CX250-3A型二轮摩托车一辆;隆鑫牌LX300-6F型摩托车一辆。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

3.现场辨认笔录;

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5.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刘某某的陈述;

6.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邓某某及同案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春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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