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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贵州省贞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贞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贞检捕诉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49年**月**日出生,贵州省贞某某人,公民身份证号码5223251949********,汉族,小学,家住贞某某**街道**路**巷**号。因犯盗窃罪,2012年11月1日被兴义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因犯盗窃罪,2014年2月10日被兴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2015年8月21日被贞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2017年2月23日被兴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7年7月26日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贞某某公安局决定,2019年11月17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1月29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贞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7日1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贞某某者相镇**路**店门前,趁被害人王某某不备,扒窃王某某斜跨在身体左侧的黑色底色粉红花纹相间包包内的财物,被民警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曽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贞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亚兰

2020年2月1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于贞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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