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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检察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衢检一部刑诉〔2020〕613号 

被告人陈某甲化名张某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821198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乡**村**号2008年10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2011年5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3年4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5500元;2013年1015日,因盗窃被江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4年8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5年9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2017年1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6000元;2019年6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9年9月22日刑满释放。本案于2020年7月22日被衢州市公安局衢江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84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衢州市公安局衢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8日,被告人陈某甲在衢江区**路**足浴店接受服务时,结识足浴店技师穆某某,后两人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其间,陈某甲在穆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穆某某闲置未用的支付宝账号(实名登记信息:穆某某)登陆在自己手机上,并将该支付宝账号绑定的手机号码更改为其自己使用的手机号码(198********),将支付宝昵称更改为“****”。后陈某甲又擅自将穆某某的中国银行卡(卡号62*****************)绑定在该支付宝上。之后,陈某甲隐瞒实情多次诱导穆某某使用人脸识别对该支付宝进行实名验证,均因穆某某不配合未成功。2020年7月15日,陈某甲在穆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从穆某某中国银行卡中充值10000元至陈某甲实际控制的穆某某支付宝账户,后将该笔资金重新退回穆某某银行卡内,以确定穆某某卡内具体钱款金额。

2020年7月15日19时许,被告人陈某甲擅自从穆某某的银行卡中分两笔转出30000元、9500元至该支付宝上。当晚,陈某甲赶至衢州市柯城区**“**典当”尝试将支付宝内39500元钱套现,发现需要人脸验证后作罢。2020年7月16日早上,陈某甲再次诱导穆某某人脸识别并验证成功,在穆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陈某甲将该支付宝内39500元钱,分两笔(100元、39400元)转至“**典当”老板何某某妻子郑某某支付宝(号码135********)内用于套现,并于当日中午前往当铺取现并挥霍。穆某某因在陈某甲手机相册里发现自己的银行卡照片和身份证照片,且存在陈某甲多次要求其人脸识别等异常情况,于2020年7月16日中午至银行查询交易流水,发现其持有的中国银行卡账户内39500元钱被转走,当即电话联系陈某甲,陈某甲承认系其所为,但随即将穆某某的微信号和手机号码拉黑,后穆某某报警。

2020年9月22日,被告人陈某甲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银行流水、支付宝转账截图、微信聊天截图、刑事判决书复印件、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2.证人陈某丙、仇某某、吕某某、何某某、吴某某、黄某某等的证言;

3.被害人穆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灵勇

检察官助理:严阳胜

(院印)

2020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在衢州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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