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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禹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禹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禹检一部刑诉〔2020〕1049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生于1978年****日,身份证号码:4110221978********,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许昌县****村2组。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8月3日被禹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禹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5日17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禹州市**镇****服装店购买衣服时,乘人不备,将被害人万某放在吧台上的一部金立牌S10L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512元。案发当晚,赃物已退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采用秘密手段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起诉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禹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贯九

                 

                 2020年11月1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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