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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检一部刑诉〔2020〕14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4198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福建省闽清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闽清县**镇**村**号,现住福建省闽清县**村**号,因犯盗窃罪,于1997年11月10日被闽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9日被闽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闽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闽******的黑色二轮摩托车到闽清县梅城镇台山路**号被害人张某某经营的花店盗窃了两盆澳洲杉盆景,并运至福建省闽清县**村**号家中。经闽清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两盆澳洲杉盆景于2020年1月17日市场价格为人民币5800元。2020年2月29日闽清县公安局扣押了该两盆澳洲杉盆景,并于同日发还给张某某,同日陈某某的家属积极赔偿了张某某的损失人民币8000元,张某某对陈某某表示谅解。

2020年2月29日15时许,闽清县公安局梅城派出所民警在福建省闽清县**村**号抓获被告人陈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省内嫌疑人身份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现场方图、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指认照片、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刑事案件执行通知书、谅解书、收条、情况说明、闽清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结论书;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1张;

6.其它证明材料: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58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盗财物已被闽清县公安局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张某某,且被告人陈某某的家属已积极赔偿了张某某的损失,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有关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闽清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张国清

检察官助理 林瑶瑶

2020年10月1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闽清县**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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