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一部刑诉〔2020〕36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职业木匠,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1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8月18时45分许,被告人陈某某跟随被害人郭某某到福州市晋安区**镇**村**号**楼**室,待被害人郭某某离开住处室内无人,用事先准备的钥匙对锁开门进入房间内,盗走被害人郭某某放在房间桌子上的化妆品和女式内衣等物品后离开。因觉得所盗物品无用,被告人陈某某将上述盗窃所得物品丢弃。因上述被盗物品相关价格认定参数材料不齐全,无法鉴定物品价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提取到的作案工具钥匙以及作案时所穿衣服的物证照片;
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情况说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等书证;
3.证人尹某某、许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
6.福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榕价认通(2020)70号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
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平面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虽不具备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沈英华
检 察 官:蒋 超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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