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尤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尤检一部刑诉〔2020〕17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4261954********,汉族,文盲,无业,出生地福建省尤某某,住福建省尤某某**镇**村**号。2018年4月20日,因盗窃罪被尤某某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尤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尤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19年6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多次通过深夜驾驶三轮车在尤某某**镇、西城镇等地,用事先准备好的马王钉将被害人鸡舍、鸡棚的挂锁撬开,再用事先准备好的编织袋将被害人饲养的家鸡盗走。经尤某某发展和改革局鉴定,被告人陈某某盗窃的家鸡价值共计29450元(人民币,下同)。具体事实如下:
1.2017年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某在尤某某**城镇潘山幼儿园旁鸡舍,盗走被害人陈某乙饲养的6只母鸡。经尤某某发展和改革局鉴定,6只母鸡的价值为1200元。
2.2018年1月23日晚上,被告人陈某某在尤某某**路岗旁鸡舍,盗走被害人朱某某饲养的3只母鸡,经尤某某发展和改革局价格鉴定,3只母鸡的价值为675元。
3.2018年2月23日晚上,被告人陈某某在尤溪七中附近山坡的鸡舍,盗走被害人林某某饲养的6只母鸡。经尤某某发展和改革局价格鉴定,6只母鸡的价值为1350元。
4.2018年9月1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在尤某某**镇**路**号后排柴火间,盗走被害人黄某某饲养的3只母鸡。经尤某某发展和改革局价格鉴定,3只母鸡的价值为675元。
5.2018年11月8日晚上,被告人陈某某在尤某某**镇**路**号楼背后废弃公侧,盗走被害人吴某某饲养的9只公鸡。经尤某某发展和改革局价格鉴定,9只公鸡的价值为3150元。
6.2018年11月20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在尤某某**镇**队中国石油加油站旁河边的鸡舍,盗走被害人余某某饲养1只公鸡、4只母鸡。经尤某某发展和改革局价格鉴定,1只公鸡、4只母鸡的价值共计1150元。
7.2018年12月17日晚上,被告人陈某某在尤某某**镇防疫站背后山上半山腰的一处鸡棚,分两趟盗走被害人廖某某饲养的8只公鸡、7只母鸡。经尤某某发展和改革局价格鉴定,8只公鸡、7只母鸡的价值共计2145元。
8.2018年12月13日晚上,被告人陈某某在尤某某**镇水东经贸大厦门口附近一处木头盖的鸡窝,盗走被害人柯某某饲养的9只母鸡。经尤某某发展和改革局价格鉴定,9只母鸡的价值为2025元。
9.2018年12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某在尤某某**村“金坑北”自留山山脚鸡舍,盗走被害人周某某饲养的6只母鸡。经尤某某发展和改革局价格鉴定,6只母鸡的价值为1350元。
10.2019年1月4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在尤某某**镇**路**号旁边鸡棚,盗走被害人邱某某饲养的2只公鸡、5只母鸡。经尤某某发展和改革局价格鉴定,2只公鸡、5只母鸡的价值共计1950元。
11.2019年2月23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在尤某某**镇**路**号**楼鸡舍,盗走被害人陈某丙饲养的4只公鸡、3只母鸡。经尤某某发展和改革局价格鉴定:4只公鸡、3只母鸡的价值共计2210元。
12.2019年3月16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在尤某某**镇天后宫的一处鸡舍,盗走被害人詹某某饲养的2只公鸡。经尤某某发展和改革局价格鉴定,2只公鸡的价值为600元。
13.2019年3月20日晚上,被告人陈某某在尤某某**镇水南爱心大厦背后一处用木板搭建的鸡舍,盗走被害人纪某某饲养的3只公鸡。经尤某某发展和改革局价格鉴定,3只公鸡的价值为1050元。
14.2019年3月20日晚上,被告人陈某某在尤某某**镇水东电站旁山坡上一鸡舍,盗走被害人王某某饲养的3只公鸡、4只母鸡。经尤某某发展和改革局价格鉴定,3只公鸡、4只母鸡的价值共计1980元。
15.2019年4月6日晚上,被告人陈某某在尤某某**城镇物流园检测鸡棚,盗走被害人游某某饲养的1只公鸡、4只母鸡。经尤某某发展和改革局价格鉴定,1只公鸡、4只母鸡的价值共计1380元。
16.2019年4月26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在尤某某**镇普利制衣公司路边的一处鸡舍,盗走被害人严某饲养的6只公鸡。经尤某某发展和改革局价格鉴定,6只公鸡的价值为1800元。
17.2019年4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某在尤某某**村**路鸡舍,盗走被害人张某某饲养的1只公鸡。经尤某某发展和改革局价格鉴定,1只公鸡的价值为350元。
18.2019年5月7日晚上,被告人陈某某在尤某某**村**排罐头厂旁边空地上的鸡圈,盗走被害人赖某某饲养的2只母鸡。经尤某某发展和改革局价格鉴定,2只母鸡的价值为450元。
19.2019年5月28日晚上,被告人陈某某在尤某某**镇**村岔路口右侧斜坡上的自建房,盗走被害人蔡某某饲养的6只母鸡。经尤某某发展和改革局价格鉴定,6只母鸡的价值为1620元。
20.2019年6月1日晚上,被告人陈某某在尤某某**镇**村三奎头新城17号楼背后菜地的鸡舍,盗走被害人康某某饲养的6只母鸡。经尤某某发展和改革局价格鉴定,6只母鸡的价值为1620元。
21.2019年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某在尤某某城关镇埔头村大埔**号老厝,盗走被害人胡某某饲养的4只母鸡。经尤某某发展和改革局价格鉴定,4只母鸡的价值为720元。
被告人陈某某将盗窃的家鸡以每只50元的价格出售给他人,共获利5900元,所得钱款用于日常开销。
2019年6月12日8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尤某某**镇埔东路21号被尤某某公安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2018)闽0426刑初75号刑事判决书、尤公决字[2011]第00362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尤公(城关)行罚决字[2017]000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陈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朱某某、林某某、黄某某、吴某某、余某某、柯某某、廖某某、邱某某、陈某丙、王某某、纪某某、游某某、严某、赖某某、蔡某某、张某某、詹某某、周某某、胡某某、康某某、陈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吸毒现场检测笔录、提取笔录;6.鉴定意见:尤发改价认[2019]28号价格认定结论书;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涉案价值达人民币294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尤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晓青
检察员:邱玉清
2020年7月3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75983****)。
2.案件卷宗材料三册、光盘五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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