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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湖检二部刑诉〔2020〕37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921197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来厦无固定住所(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蓬溪县**镇**村**号)。2015年8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又15日,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5年8月30日刑满释放。2020年5月2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9日9时许,被告人陈某某至本市湖里区**社**号,盗走被害人王某某放置在待拆迁房屋内的手链、金珠、挂件等首饰10件,其中8件财物可估价值总计人民币4644元。同日1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仑后社57号一楼门口被拆迁办工作人员当场发现,被害人王某某到场后报警,被告人陈某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被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缴获的手链、挂饰、戒指等;2.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厦门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厦门地质宫黄金珠宝检测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6.辨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现场照片;7.视听资料:人员档案、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可估价值总计人民币464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七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琢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本案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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