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二部刑诉〔2020〕17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与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现住福建省仙游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仙游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8月21日,被告人陈某某在仙游县鲤城街道鲤东路42号“吴记罐罐面”饭店内盗走被害人林某某放置在收银台的一部小米6手机和一部OPPO R17手机。经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共计价值人民币(下同)2199元。
2、2020年8月24日,被告人陈某某在仙游县鲤城街道龙仙路132号“阿龙科技”手机店内盗走被害人苏某某的一部苹果X手机。经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值2700元。
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8月25日被仙游县公安局抓获。案发后,被盗的一部苹果X手机、一部黑色OPPO R17 手机已于2020年9月21日分别发还给被害人苏某某和林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人员基本信息表等;
2、 被害人陈述:苏某某等人的陈述;
3、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鉴定意见: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5、 勘验、检查等笔录:仙游县公安局制作的勘验笔录等;
6、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内含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489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六百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游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一南
检察官助理:佘成鹏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在仙游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