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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澜检公诉刑诉〔2014〕197号

被告人陈**,绰号阿跃,男,1970年2月6日出,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9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澜沧县**镇**街**宿舍**幢**室。曾因犯盗窃罪,2012年6月13日被澜沧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2年9月29日刑满释放。2014年6月26日,又因再犯盗窃罪被澜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28日被该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经澜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4年9月23日以被告人陈**涉嫌犯盗窃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6月26日15时许,被告人陈**伙同石**(在逃)窜至澜沧县城佛房小区信用社旁边“朝阳经营部茶室”门口,将被害人石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价值人民币3625元的黑色嘉陵牌110型普通二轮小摩托车盗走。(发动机号:11A248928,车牌号:云******)。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书证、物证、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犯罪嫌疑人陈**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其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立忠

2014年10月22日

附:1、被告人陈**现羁押于澜沧县看守所。

2、移送起诉书九份,全部案卷和全部证据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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