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琅检一部刑诉〔2020〕21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21973********,汉族,中专文化,个体,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村**幢**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来安县**镇**街**号**室)。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6日被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9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14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至滁州市琅琊区**路与**大道交叉口**店门口,趁周围无人之际,将**店门口的三台冰柜和一个不锈钢操作台盗走。经滁州市物价局直属分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三台冷柜价值共计5220元。
2.2019年11月15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至滁州市琅琊区**路与**大道交叉口**店门口,在盗窃**店门口的一台冰柜时,被黄某某等人发现、拦截,盗窃未遂。
2019年12月30日,被告人陈某某被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病历资料、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葛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文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周陈红
2020年9月2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096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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